作者:徐朝飞 发布于:2016-08-08
夫妻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感情不和,妻子遂外出下落不明十七年不归,丈夫等待无果遂诉求离婚。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丈夫赵某与妻子胡某认识恋爱后,于1992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育了男孩赵玉。双方婚后常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感情不和,妻子胡某遂于1999年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一等就是17年,17年等待无果,丈夫遂于2016年3月2日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及有无和好因素,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感情不和,被告胡某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经持续十七年,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充分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准许。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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