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29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以勒中心人民法庭成功执行一起被执行人外出近十年的财物返还纠纷案。
2001年1月9日被告赵某之女外出到镇雄县以勒镇朱某家,原告之女嫁在朱某家,被告赵某认为其女被原告家拐卖,遂于2002年农历1月3日将原告家重约250斤的猪牵走,后经镇雄县以勒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诉求解决。后经镇雄县人民法院(2002)镇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赵折价人民币700.00元赔偿原告袁某被拉走的猪一头。法院宣判后被告赵某举家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镇雄县人民法院故以终结结案。
2011年2月19日,一位七旬老翁冒着寒风推开以勒中心人民法庭办公室的门,向法庭工作人员陈述案件的经过,并告知法庭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近日回到家中建房。得知该情况后,法庭工作人员随即踏着泥泞的山路赶往被执行人家中,果然发现被执行人正在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见到法庭执行人员来到家中深感意外,认为其女被袁某家拐卖,故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明确表示不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法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耐心细致讲理说法,并利用被执行人邻里围观的机会,向被执行人释法,围观者亦被法官尽心释法所动容,被执行人在邻里的议论声中,慢慢放下心中疑虑,不但没有了抵触情绪,反而像执行人员虚心请教法律问题,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领到执行款后,坦言本以为本案经过这么多年可能已经没有执行的可能性,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到法庭,谁知法庭就如此神速的将本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