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23
今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一起健康权纠纷,将被执行人龚某所有的财产折价赔偿申请人周某。
龚某因致人伤残受到刑事处罚及附带民事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因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违反程序,未对受害人周某的伤残赔偿作出处理,周某以身体受到伤害为由另行诉求龚某赔偿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龚某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诉讼费用17804元。
龚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龚某认为自己因致伤周某受到刑事处罚及附带民事赔偿,对立情绪特别严重。经多次与被执行人龚某做工作,龚某始终不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镇雄县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龚某的财产。在执行现场执行干警通过对龚某及围观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解除了龚某及其它群众的疑虑。人们终知道,因自己的行为触犯刑律,除要坐牢外,还得赔偿经济损失,不是“打了不再罚”,而是“打了还得受罚”,在生活中应遵纪守法,违法犯罪都要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