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06-06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司法局法律服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近日,镇雄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发文,决定建立民事行政与法律服务工作联系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员由县司法局在各乡镇司法所及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向县检察院推荐。县检察院按照《镇雄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员聘任管理办法》聘任,按照《镇雄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员考评办法》进行考评管理。
经聘任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连聘连任。根据《镇雄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点工作规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员的职责共十一项:一是在代理案件中,发现有弱势群体需要帮助或者发现有损害国家、集体民事权益的行为,在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可与检察院民行部门联系启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二是在代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有和解意向的,可与检察院民行部门联系,一同对整个案件进行调解;三是在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有立案难的情形,或者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检察院民行部门联系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四是在代理执行案件时,发现法院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可与检察院民行部门联系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五是在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接受吃请等违法行为的,可到检察院民行部门举报;六是在代理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的案件时,认为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又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到检察院民行部门提出取证申请;七是加强与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业务联系,对重大,疑难,涉及公共利益及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进行相互沟通,共同研讨;八是协助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尽可能防止矛盾激化;九是协助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通知和送达辖区内申诉人、其他当事人的相关检察文书;十是协助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十一是协助办理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事项。
编辑:武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