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集到司法机关,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并不断呈上升趋势。镇雄县人民法院通过对典型个案的分析和摸索,以新的方式和思路来做好执行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
2006年8月22日晚,镇雄县渔洞乡水管站职工刘建因醉酒与王云发生纠纷,遂电话告诉自己的胞弟刘毅(未成年),称其在渔洞兽医站旁桥上被人欺负并让刘毅赶去。刘毅即随身携带跳刀赶到桥上,经询问刘建后便同王云发生扭打,扭打中刘毅用跳刀刺杀王云腹部两刀,王云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毅经其家人劝说后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刘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刘毅之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丧葬费)。判决后,受害人家属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镇雄县人民法院执行此案民事部分。执行干警接手该案后,考虑该案受害人家属情绪较大,执行款需尽快执行到位。但是当到达被执行人家时发现其经济条件极差,无法一次性给付该案赔偿款,刘毅之父定计划每年给付5000元。至今已向法院交付了赔偿款13000元,尚欠赔偿款17000元。在案件执行期间,受害人家属以判决不公为由不断上访,甚至进京上访,镇雄法院院领导、干警经多次做思想工作无果。此案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要求镇雄法院院领导包案到人,责任到人,务必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确保稳定。
镇雄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虽无法一次性给付剩余赔偿款,但每年均按时到法院交纳了其定计划履行的部分,遂研究决定对尚未到位的执行款17000先行垫付,待案件执行款到位后归还法院。
当执行干警将钱交到受害人家属手里的时候,受害人家属脸上的笑意是由衷的,并感谢镇雄法院对他们的理解和关爱,同时表示将耐心等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最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