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2-13
2010年9月1日自诉人马某向镇雄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该案经审查后由泼机中心法庭受理并承办。自诉人马某诉称:我与丈夫共生育有余某、余德贤(2007年去世)、余德立三个儿子。1960年丈夫不幸因病去世,我从此既当妈又当爹,也没有改嫁,含辛茹苦独自将几个孩子抚养成人。1974年时三子余德立考虑我独身一人,便将我接到昆明供养了13年。后因我担心死后被火化,便于1987年回到了老家,此时我也是67岁。随着我的年龄不断增长,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除了在昆明的三子余德立按时为我寄来生活费外,在家的余某、余德贤对我却从来不闻不问。多年来我都是自做自吃,逢年过节也是独自一人,从未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温馨,我现在是80岁的人了,又系四级肢体残疾,生活自理都成问题,而余某却从不照管我的生活。加之居住的房子破烂不堪,电线又被夹断,晚上起来喝水时常常摔倒受伤,现在我疾病缠身,已经倒床半月之久,但余某及其家人仍旧不闻不问,幸有好心的邻居照顾才勉强生活至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受理后,办案法官高度重视,认为该案自诉人年事已高,且社会影响极大,可通过此案对当地群众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于是,办案法官采用媒体记录全案办理过程的方法,多次到基层村民委员会调查取证,走访自诉人邻里群众,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并于2010年9月16日向被告人余某送达了刑事自诉状。为使该案件真正做到处罚与教育并重的效果,从送达被告人刑事自诉状起,法官便对被告人余某进行法律宣传,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与当地基层组织联系巡回审判就地开庭的相关事宜。2010年9月28日自诉人马某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某已主动认错,并对其今后吃、住行等均做了安排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接到自诉人撤诉申请后,办案法官又亲自到达被告人家中确认撤诉的真正原因,在确认属实后,裁定准许自诉人撤回起诉。通过对该案的办理,达到了预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