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检察院在昭通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成功和解一起民事申诉案。申诉人李华娣与被申诉人镇雄县场坝镇中心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2005年7月20日,李华娣在场坝镇锅厂小学读扫盲夜校,晚上放学时从高约3米的校园旗台处摔下致伤。摔伤后,李华娣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镇雄县场坝镇中心校赔偿其损失。经过审理,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华娣不服,向镇雄县检察院申诉。镇雄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场坝中心学校按上级安排进行扫盲教育,属社会公益行为,属于该规定明确的其他社会活动的范畴,承办学校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旗台,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是镇雄县检察院建议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双方当事人都表达了和解意愿,但因补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昭通市检察院和镇雄县检察院民行办案人员得知该情况后,了解到申诉人李华娣摔伤后行动不便,其夫长期代为上访,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一旦其诉求再审后得不到满足,将继续上访。为切实解决李华娣的家庭困难,民行干警认为,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不能一抗了之,做好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经过民行干警的劝和,李华娣之夫付明江与场坝中心校达成一致意见并握手言和,由场坝中心校一次性给付李华娣35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并当场兑现;李华娣自愿撤回向昭通市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并承诺今后不再到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上访、申诉。
近年来,镇雄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在执法办案中,认真践行三项重点工作,注重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将民行部门打造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平台。该案的办理,维护了社会和谐,也为检察机关发挥民行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编辑:武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