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由被告人郑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医疗费人民币351.43元;赔偿郑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833.4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郑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系亲堂姐弟关系,均系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坡上组住人。2009年7月30日下午,在同村民组王克桥住宅门前,被告人郑某之妻邹兴娥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及其女邓某等人为一只鸡的权属发生口角并抓扯,在相互抓扯中,被告人郑某持杉木棒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邓某打伤。之后,郑某、邓某到镇雄县人民医院医治,郑某用去医疗费人民币2277.40元,邓某用去医疗费人民币351.43元。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邓某的伤为轻微伤,郑某的伤为轻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的伤为十级伤残。2010年1月20日,郑某赔偿了郑某人民币2000.00元。庭审中,经主持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持木棒致致他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郑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邓某诉求赔偿住宿、交通、鉴定、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郑某诉求赔偿医疗等费用请求偏高,只支持其合理部分。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七)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就是不愿忍一时、退一步,反而烈火浇油,为了一些小到鸡毛蒜皮的事情大打出手,惹来牢狱之灾,获刑又赔钱。正如本案当事人,虽然亲如姐弟仍不愿相互礼让或冷静处理纠纷,一只鸡充其量价值100元,而今一时冲动换来一年徒刑和近万元赔偿,得何以偿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