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5-29
父亲将儿子所有的房屋卖与他人,由于所有权人未追认,卖房协议当然无效。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被告杨某因向无处分权人购买房屋,被法院判决排除妨害,返还房屋。
1995年8月,原告孟某之父第三人孟某某以原告的名义向他人转让宅基地并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后,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三层。房屋建成后,第三人孟某某夫妇用该房旅社进行经营。2002年12月20日该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产所有权人为原告。2004年9月,被告杨某手旅社的经营,同年11月1日,第三人孟某某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8万元价款将争议房卖给被告,收取被告购房资金后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尔后该房一直由被告杨某使用。2008年9月12日,原告将该房用于抵押贷款15万元。至今为止,该争议房也从未办理过相关的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手续、房屋产权所有证均在原告处, 2013年3月。原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排除妨害,返还占用的房屋。
法院认为,该房屋属孟某所有,其父无权处分,被告杨某明知孟某某无处分权而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于协议未经孟某追认,且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仍然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其诉求被告排除妨害,返还房屋的主张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