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他人打架便拿出手机拍照,结果自己反被打伤。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由施害者赔偿相应损失。
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两家相邻居住,曾为土地使用问题发生争议未得解决产生矛盾。2013年9月13日9时许,原告付某从被告陈某家院坝经过时,与被告发生抓打,原告付某之女朱某闻讯赶来,拿出手机拍照,参与抓打中二原告受伤,随后接到报警的镇雄县公安局乌峰派出所民警与镇雄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赶到,将原告付某到镇雄县人民医院医治。
法院认为,原、被告两家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争议后不能正确对待寻求正当途径解决,导致双方发生抓打,抓打中导致二原告受伤,原、被告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确定被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原告付某合理的损失是合计人民币9078元,应由被告赔偿5546元(9077元×60%);原告朱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等费,未能提供治伤及相关的医疗费用的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原告住某到镇雄县公安局作伤情检查支出的伤检费,应由被告承担60%。故此,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