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没想到宣判后第二天下午,原告吉雅芳及其亲属便给审理此案的镇雄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依法办案公平公正,关爱儿童以人为本”16个大字,表达了受害人及其亲属对人民法院的感激之情和敬仰之情。
2009年7月5日中午11时许,原告吉雅芳在地里采猪草时,手不慎接触到掉在地上的电线被击伤,当场昏迷。该电线路是被告供电公司所有并架设的从黑树镇尾嘴村至鱼洞乡的高压输电线,因农网改造未使用,但未拆除,该公司所有新架设的400伏平线,从高压输电线下方交穿过,且距离较近,因高压线断落,搭接在它下方交叉的400伏平线上,断掉在地线路通电,致使原告被击伤。当日,原告由其祖父包车送往就近鱼洞乡卫生院医治,原告经伤检“急性面容、对光反射迟钝、偶有心律不齐、呼吸表浅,左右手背突处可见烧伤Ⅱ分别为5×5㎝、2×2㎝,右腰部下腋可见浅Ⅱ烧伤,神经功能受损”。2009年8月23日被告供电公司通过黑树派出所向原告亲属支付4000元医疗费。2010年4月13日原告向法院诉求解决,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认可原告吉雅芳所受之伤为十级伤残,因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应承担10%的监护责任,被告愿意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738元。但就原告诉求的交通费,在村卫生室医治药费、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上各执已见,达不成协议。
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供电公司架设产权归其所有的高压输电线。在农网改造后,虽没有使用,但未及时拆除,且新架设低压(400伏)平线又在该电线下方交叉通过,留下安全隐患,以致于高压线断落在地,搭接在通电交叉的低压线上,致使原告采猪草时被击伤。表明被告供电公司、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应该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子女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该负一定的责任。因此,原、被告就伤残赔偿,监护责任的划分是合理的。原告在村卫生室医治的费用,因被告无据反驳原告请求,且医治期间,必然产生误工、护理等损失,故法院予以酌情采信。原告请求交通费用,明显偏高,且有不合理的部分,本院只能结合本案实际,酌情决定。至于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问题,因原告被电击伤,不同于一般侵害,是特殊的侵害,根据电能方面的知识,被电击伤,外观上对肌肤有烧伤,电流通过人体所产生热能对内部器官组织有损害,神经系统也有损害,对人的精神方面痛苦远远大于其它侵害,尤其是未成年人,不利于对今后健康成长。但结合原告的受伤程度,酌情决定由被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遂依法判决由被告镇雄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吉雅芳医疗等费用共计12956.77元。
案件宣判后,因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主审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就支付赔偿款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被告自愿支付相关款项,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也正是有了广大法官干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作风,才赢得了老百姓的赞誉,实现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