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宣判,判决由被告申时财赔偿原告刘勇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7190.00元
2010年3月17日,被告申时财在原告刘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原告刘勇的云C0604172农用车车门,将该车滑行落到罗富军家的菜地里。同月19日,果珠派出所主持双方调解无果。事后,被告因该纠纷未作处理,拒不赔偿原告损失,亦不让原告维修该车恢复使用。同年6月10日,原告向法院诉求解决。审理中,被告申时财拒不配合对该车的定损及维修。同年8月7日,法院为降低当事人的损失要求原告将该车开走及时维修恢复使用,同月9日,镇雄县顺风修理厂对该车进行了维修,用去材料及工时费共8190.00元。另查明,该种类型的农用车辆在当地每天的平均纯利收入为400.00余元。
审理中,被告申时财对毁坏原告车辆的行为死不认账,拒绝赔偿损失。原告遂向法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拖拉机登记证、现场照片、录音光碟及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前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申时财在原告刘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原告的农用车,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修理费及停运损失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停运损失数额,法院只能结合当地实际酌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了判决。
审判的目的,是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惩戒违法,实现公平与正义,公正与效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的判决结果的前提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而当纠纷发生,付诸审判时,客观事实已成为历史,无法重新再现。那我们凭什么来认定已经发生了的而且是我们一无所知的客观存在呢这就要用证据来证明,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事情的发生,总要留下蛛丝马迹,总要在时间的推移中发生、发展,留下它走过的脚印,这就是证据。证据是会说话的,它会告诉人们曾经发生过什么事情。有人说,山中打死人,草木能为证。所以,做了坏事的人,别期望只要自己不认账就真的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做得起就要认得起。通过本案同时提醒大家,诉讼讲的是证据,打官司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证据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