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2-03
昨天下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一行三人冒着冬雨将7万余元赔偿款送到受害人王世盛家中,年近六十的王世盛紧紧抓住法官的双手,眼含泪珠,感激之情难予言表。
2009年8月4日陶涛驾驶一小型汽车从镇雄县花郎乡驶往县城,11时05分,该车行致镇雄县大湾镇大湾村上沟路段时,因方向拉杆脱落,至车辆方向失控,将行人王世盛撞伤致残。经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涛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王世盛遂于2010年6月20日将驾驶员陶涛及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审理中,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涛因在行车前未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以至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王世盛撞伤致残,对王世盛造成的相关损失应予赔偿。由于肇事车已向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三责险,且陶涛在此事故中给王世盛造成的上述损失未超出三责险赔偿限额,遂作出判决,由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70318.80元。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者均服判息诉。同年11月23日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则将赔偿款如数交到法院。因王世盛家距县城较远,交通极为不便,镇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一行三人决定将赔款送到王世盛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