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权纠纷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排除妨碍。
2009年6月23日原告孙某、被告付某双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孙某以人民币420000元向付某家购得120平米宅基地建房。2010年正月原告家动工修建,同年5月完工。原、被告两家均系六层砖混结构住房。现原告建房后,被告家则擅自将其挖取的荒煤块及旧木棒堆放在原告住房后面20平方米的空地内。堆放物长10米、宽2米、高1.1米。该空地系政府规划的通风、采光地段,不允许堆放各种杂物和垃圾以及作建房用地。后原告孙良勤以付明珍家堆放杂物,影响其采光且给其生活带来不便为由,以付某及其丈夫周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诉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清除所堆放的杂物,排除妨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二被告在原告家建成房屋后,擅自将荒煤块和木棒堆放于原告家住房后面采光、通风空地内的行为,不但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且不利于邻里间和睦相处,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清除堆放物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遂作出判决,由被告付某、周某将堆放于原告孙某新建房屋后面空地内的荒煤块及木棒等杂物清除。
根据我国民法原理,房屋相邻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在对自己的房屋行使权利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另一方对自己权利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和《物权法》第84条都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16字方针。无论是房屋业主还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理或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时都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相邻权的涉及面也非常广泛,不但包括因用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日照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也包括相邻不动产排放污染物、弃置废物以及相邻管线铺设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权纠纷是权利与权利的碰撞,人与人之间需要和谐,权利与权利之间也需要和谐。让一让,大家都会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