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15
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历来是法院执行案件的老大难,这类案件的和谐执行需要被执行单位的配合及相关单位及部门的协调。日前,镇雄县人民法院执行镇雄县教育局及镇雄县雨河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得到被执行单位的大力支持,致使案件得以成功执行。
2000年6月21日,顾泽兵与镇雄县教育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顾泽兵承建雨河中心小学第一综合楼。2001年7月18日,经镇雄县教委批准,顾泽兵雨河教办签订雨河中心小学第一综合楼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雨河教办不预付款,经验收并结算后,待教委拨款支付。工程全面竣工后,于2003年4月22日经镇雄县教委验收合格,并于2004年8月10日决算,该项工程款为487214.14元。2002年5月1日,顾泽兵与镇雄县教育委员会签订雨河中心小学第二综合楼工程建设合同,后经镇雄县教委批准,顾泽兵承建第二综合楼第四层及其配套工程,预定合同签订三日内,镇雄县教育委员会预付工程总价款的20%,第一层完毕付款20%,第二层完毕付款20%,第三层完毕付款20%,交付使用一周付款15%,余款交付使用一年付清,如不按时付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工程全面竣工后,于2005年8月24日经镇雄县教育委员会验收合格,并于2006年10月12日结算,该工程款为322590.77元。两项工程款合计已支付675808元,尚欠133996.91元。2002年9月1日,镇雄县教委同意修建雨河中学大门及其附属工程,顾泽兵于雨河中心学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2004年2月8日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应纳入8%的管理费和4.74%的税金。工程于2005年6月28日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2005年8月24日,经雨河中心学校结算,该工程款为224577.33元,已支付210500元,尚欠14077.33元,三项工程共欠款148074.24元。因雨河中心小学及雨河中学属雨河中心学校管辖,镇雄县教育委员会现更名为镇雄县教育局,顾泽兵遂将镇雄县教育局及镇雄县雨河中心学校告上法庭。
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镇雄县教育局和镇雄县雨河中心学校连带赔偿顾泽兵工程欠款14807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没上诉。但判决生效后镇雄县教育局及镇雄县雨河中心学校均未自觉履行,顾泽兵遂向镇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镇雄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法官前往镇雄县教育局同其主要领导说明相关情况后,被执行单位当即表示一定要配合法院的工作。后经执行法官和雨河中心学校协商,其表示理解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随后将工程欠款14807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十万余元共计259027.41元拨付到镇雄法院的执行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