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2-18
盗窃刑满才释放,约人盗窃再次进监。因贪小利触犯法律,后悔已晚!近日,镇雄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庆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袁世春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宴先贵拘投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周庆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12日,周庆奎邀约袁世春窜至镇雄县碗厂乡碗厂中心小学处,由袁世春望风,周庆奎将朱启佳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435元的二轮摩托车盗走。同年4月14日,二被告人将所盗摩托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与镇雄县牛场镇大寨子村的宴先贵。案发后,被告人周庆奎主动到镇雄县碗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也追退返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庆奎、袁世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宴先贵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而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庆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袁世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庆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明知盗窃犯罪而再次铤而走险,见利忘义犯法获刑又罚钱,后悔已晚!每个人都应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法律面前存不得侥幸心理,更不能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