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2-02
近几年,镇雄法院为切实保护申请人的权利,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以及干警的有效锻炼,每年会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异地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案件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案件异地执行。2010年11月22日执行局西线组在局长申开勇的带领下深入四川省泸州市执行陈绍雄、龚声全申请执行泸州市第十建筑公司买卖材料欠款纠纷两案。
执行人员到达泸州后即迅速全面开展工作,经过到公司执行未果后,就及时到有关银行查询该公司的存款情况,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工商银行查到了该公司的存款40余万元,执行人员跟银行协调后当即强制扣划了该公司存款13万元,该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此次异地执行不仅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也为今后的异地执行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