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友不慎,误入虎口的强奸案,涉案五名犯罪嫌疑人在逃三人,落网两人均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010年6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月、邓宏在一起玩耍时,邓宏提出叫古清平约在“和谐”饭店上班的郭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12日6日)出来玩,王月同意后,邓宏便打电话给古清平叫古约郭某某出来玩。古清平约好郭某某后打电话给邓宏,叫邓到镇雄县城商业城门口见面,邓宏遂一人到商业城门口与古清平和郭某某见面,邓宏和古清平以带郭某某到宾馆开房上网为由,将郭某某带到县城南郊小区“昭阳”宾馆502号房间,古清平到房间浴室洗澡时,邓宏将郭某某按在床上强行与郭发生性关系,古清平洗完澡后便离开房间。当晚10许,王月打电话给邓宏,邓宏称其已经把“和谐”饭店的那个姑娘带到镇雄县城“昭阳”宾馆502房间,王月就和胡帅、申开雄一起到“昭阳”宾馆502房间。邓宏、王月和申开雄三人到商业城对面吃夜宵,胡帅一人留在502房间,其间胡帅趁机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胡帅打电话给王月,王月买了几瓶红牛饮料便和邓宏、申开雄一起返回“昭阳”宾馆502房间,王月又打电话叫葛知标来“昭阳”宾馆502房间。王月等人对郭某某进行辱骂和威胁后,申开雄、王月、葛知标先后对郭某某进行奸淫。当晚等王月、胡帅、申开雄、葛知标离开后,邓宏继续留宿502房间,又再次对郭某某进行奸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宏、王月等人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月参与他人对郭某某轮奸,依法应严惩。被告人邓宏的辩护人高芝林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邓宏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辩护人郭万金提出郭某某属自愿,未受强暴,被告人邓宏与被害人郭某某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因其他嫌疑人在逃,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王月的辩护人吴瑛提出王月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观点不予采纳。鉴于庭审中被告人邓宏、王月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随依法判决被告人邓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受害人郭某某不远千里拜师学习厨艺,出门在外,凡事本应多一个心眼,交友须谨慎,安全第一,岂可轻易随人到宾馆开房上网,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酿出祸患;涉案犯罪嫌疑人及落网被告人年仅20岁左右,逞一时之能,葬送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得何以偿失啊奉劝那些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赶紧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犹未为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