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0-25
近日,云南镇雄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堡坎坍塌致人死亡案件,判决房屋所有者赔偿四万余元。
被告胡丛米与原告胡永雄系邻居,被告的住房位于原告住房后面,2011年9月19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住房的石墙堡坎突然坍塌,将原告住房砸跨,并致原告的母亲当场死亡。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3799.50元。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胡丛米住房的堡坎坍塌致原告母亲死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胡丛米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3799.05元。
连线法官: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对其房屋堡坎年久失修疏于管理,对其房屋堡坎倒塌致原告之母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另外,依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2011年度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40379.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722.00元。所以,被告应支付的丧葬费为40379.00元÷12×6=20189.50元;死亡赔偿金为4722.00元/年×5年=23610.00元,共计人民币43799.05元。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