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法院以被告人胡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12月8日中午,胡德高(已判刑)在镇雄县林口乡木黑村老屋基村民组村民李永华住房的房角处,以吴道文未支付饮水工程款及曾辱骂过其为由,打了吴道文两耳光,被告人胡灿见状跑上前将吴道文踢倒,胡洪(已判刑)踩了吴道文胸部一脚。之后,被告人胡灿及胡德高、胡洪又对吴道文的脸部、胸部、腹部、腰部等处踢、踩,致吴道文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损伤及外伤性膈疝。2010年2月8日,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道文的伤属轻伤。吴道文不服向昭通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同年5月24日,经昭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道文所受的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胡灿的父亲胡宗舜积极代胡灿补偿了被害人吴道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道文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吴道文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灿的父亲胡宗舜代被告人胡灿积极对被害人吴道文的经济损伤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胡灿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灿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了以上判决。
[评析]故意伤害案件,属多发性案件,发案原因千差万别。故意伤害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不仅给被害者造成身体上的痛苦,同时也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在人们物质生活不够富裕,社会救济制度尚不够建全的今天,也许后者对受害者来讲才最为重要。我国历来又将重伤害案件列为“严打”重点。综观本案的全过程,深入分析案发原因,施害人胡德高、胡洪、胡灿与受害人吴两家系亲戚、邻里,因胡德高听说吴道文曾经辱骂过其,为此事吴道文及其妻也曾向胡德高解释不存在辱骂胡德高的事实。胡德高却选择在一村民老人过世人比较多的场合殴打身为人民教师的吴道文,这不仅是对吴道文身体的伤害同时也是对吴道文心灵的伤害。而在胡德高殴打吴道文的同时,胡德高的两侄孙子自发跑上前帮忙,这说明胡德高家整个家族的霸道性。案发后,通过监狱对胡德高、胡洪和胡灿的改造,三被告人流露出深深的悔意,早在去年被告人胡德高和胡洪的法定代理人对吴道文的医疗等费进行了积极赔偿;而今胡灿再次对吴道文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吴道文身为一名人民教师,具有息事宁人的态度,本系亲戚和邻里,日后又要朝夕相处,积极对三被高人表示谅解,要求法庭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将三被告人投入社会改造,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