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8-02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对唐宗先诉杜明荣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处理,判决原告唐宗先与被告杜明荣离婚,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经媒人介绍认识,次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育四个儿子,现都已经长大成人。1990年2月原告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开始不和。被告于2010年初外出打工后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被告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在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一直未到庭参予诉讼,无调解和好的基础。故对原告唐宗先诉求离婚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我国对事实婚姻是有条件承认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起诉离婚诉讼法院是应当受理和处理的。但对于原告提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有房屋,并要求分割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因原告唐宗先没有房产证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