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5-09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七年结案,促成申请人沈某与被执行人汪某达成执行和解,汪某当即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
2007年3月,镇雄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沈某诉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由汪某偿还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100元,并自2005年农历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汪某并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年5月,沈某向镇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汪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得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2014年2月,沈某发现汪某已经返家,立即向芒部中心法庭反映了这一情况,法庭干警次日便驱车前往果珠乡果珠村高埂村民组汪某家,找到汪某,要求他立即履行给付义务,汪某见法院执行动了真格,提出想亲自和沈某谈谈,执行员又将沈某通知到场。在执行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协商,沈某同意只要求汪某支付其本金6100元,案件受理费和实支费600元,共计6700元,放弃了利息部分的请求权,汪某见沈某这样大度,当场履行了和解协议。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