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5-29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原告谭某为方便耕种,将自己承包经营的一块地与被告付某承包经营的一块地通过口头协议互换耕种。2012年2月,原告谭某要求换回承包地,遭被告付某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谭某遂诉求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通过口头协议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耕种后已耕种多年,虽然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书面协议,也未报土地发包方备案,但原告方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互换土地是临时互换,或双方互换土地有其它违法行为,因此,原告谭某要求被告付某返还承包地的诉求纯属反悔,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