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向而行的力量——习近平
陈文清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关切事|两个
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镇雄
2013年1月3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洪某诉被告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均系云南省镇雄县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1年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东莞四达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生活至今,请求将案件转移至相关法院审理,并提交了东莞市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部出具的证明一份。
主审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被告沙谋提交的证明虽证明自己自2011年起在该公司上班,但其证明内容也反映被告每年均回老家一段时间,且被告也未提交在外务工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暂住证明。在主审法官向其释法的过程中,被告主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法官释法: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