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11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芒部中心人民法庭在庭后成功调解原告刘某、郎某诉被告肖某生命权纠纷案,为双方当事人挽回了亲情,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2008年8月,二原告之长女小刘与被告肖某未经登记结婚,2010年7月29日,小刘与被告肖某补办了结婚证,同年12月13日,被告肖某请邓某为小刘接生,小刘产下一男婴后死亡。次日,邓某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由邓某赔偿被告各项费用80000.00元,由被告负责协调处理小刘父母的各种事宜。被告收到该款后,对二原告索要分割该款不予理睬,拒不分割。二原告遂向法院诉求解决。
庭审中,被告主张所得的80000.00元是属于丧葬费和小孩的抚养费,不是死亡赔偿金,并且自己已与小刘补办了结婚证,与小刘是合法夫妻,二原告不是该款的权利人,不能分割该款。二原告则要求证人出庭证实小刘与被告均未亲自的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被告所提举的结婚证无效,小刘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关系,自己作为小刘的父母,也是赔偿权利人,理应分得一半赔偿款。二原告为证实以上事实,遂申请法庭到民政部门调取证据核实被告提举的结婚证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于是,承办法官决定休庭审理。
休庭后,承办法官本着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快审、快结,减少当事人累诉,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为目的,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在与被告及代理律师的交谈中了解到,被告本愿意分割部分赔偿款给二原告,由于二原告方法不当,才引发本案。于是,承办法官抓住这一调解基础,遂主持双方在庭后调解中,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认真分析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承办法官为了延续双方亲情,以小刘所生小孩作为纽带,从情、理、法几方面启发诱导双方当事人,使双方缓和对抗情绪后,再次通过和当事人及双方代理律师合理、合法地找到调解的基点,并提出调解意见:由双方共同确定享有该款的权利人,并扣除丧葬费和小孩的抚养费后,再对该款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对此反复斟酌计算后,终于被法官的诚心感动,均抛弃前嫌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支付10000.00元赔偿款给二原告了结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