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26
近日,撑着双拐,单脚行走的原告韦代书从镇雄县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领取了其诉与被告王德和、刘明军、牟方雄等二十五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王德和、刘明军、牟方雄等二十五被告各给予原告经济补助人民币12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与二十五被告系同一村民组村民,2010年6月26日上午,该26户村民共同积资购买电线自行改造输电线路。当原告在一棵改作电杆的蚕桑树上作业时,被其他村民拉电线弹摔下摔伤,经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伤检:原告右膝关节开放性脱位,腘动脉、腓总神经伴肘反,叉韧带损伤。同月30日行右下肢膝关节平面截肢术,次月17日出院,花去医疗费33621元。医治期间二十五被告各支付人民币500元。同年8月21日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属肆级伤残。支付鉴定费人民币700元。经镇、村两级解决未果。
镇雄法院认为:原告在同本村村民组共同改造照明输电线路过程中摔伤,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原告是在为整个村民组利益活动中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故二十五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健康的身体是一个人幸福的根本。人要有一副完整的身躯才能劳动,方便生活。可原告却因为同村民组的共同利益不幸丢了右腿,丧失了劳动能力,丧失了幸福。没有遭遇这不幸的二十五被告应为自己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感到万幸,同时,无论从道义和良心的角度,还是依法都自觉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弥补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