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5-29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承办法官客观全面、深入细致的审理查明,情理兼顾、不偏不倚的耐心说服,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实现了民事审判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3年1月12日,原告龚某请被告申某用他的农用拖拉机到赤水源镇布丈村拉木料,并搭乘申某的拖拉机一起去布丈村帮助装运,由于道路又窄又滑,该车在爬坡过程中后轮打滑翻下地埂,导致原告龚某受伤,双方均未报警。龚某受伤后,到镇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原告的伤情为第二腰椎体暴力性骨折,急性腰扭伤。龚某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5829元,通过合作医疗报销了26481元。龚某的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8000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龚某便将申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立足于本次事故未经交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实际,从龚某的医疗费已从农村合作医疗得到补偿的角度出发,客观地为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又立足于双方原睦邻友好的关系,从情理的角度找到双方感情的共鸣点。经过耐心的说服,原告龚某同意只要求申某赔偿其各项费用一万元,申某表示同意并当庭给付了赔偿款,及时实现了龚某的合法权利。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