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2-20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了“司法救助”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的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订。该《规定》对司法救助的对象增加到14种情形,对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也作了规定。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的实践,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镇雄县人民法院切实贯彻相关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努力拓宽救助途径,充分关注弱势群体,让群众打得起官司,在执行工作中,充分给予受害者救助和关照,以关注民生,体现司法温暖为本。
2013年,镇雄法院通过救助方式解决了11件执行案件,为32名申请人发放救助金6.8万元。通过协调方式为8申请人落实了最低生活保障8人,为3人落实了医疗保险。
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