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在法官询问子女愿同父或母哪一方生活时,两子女均表示不愿随母亲生活。
原告毛某与被告龚某于1995年9月同居生活在一起,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先后生育三子女,长女已出嫁成家,长子生于1999年6月,次女生于2001年8月。自2006年2月起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3年8月向本院诉求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庭审中双方所生长子及次女二人到庭,当庭表示愿和父亲一起生活,不愿接受跟随母亲。经法庭审理,依法作出二未成年子女归龚某抚养的判决。
身为人母,即便双方走到不能继续走下去的地步,但孩子总是无辜的,为何孩子愿意随其父亲生活而不选择母亲,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有哪些地方没有做好,这是一个母亲人生的失败。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