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由被告李某限期偿还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
2013年6月26日,李某出具借条向赵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用于购买肥料,约定同年8月26日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没有偿还欠款,赵某遂提起诉讼诉求解决。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借款给我是事实,但索取欠款的时候说了很多打击我的话,并且借款期限太短,我没能力偿还,也不想偿还。
审理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出具借条向原告赵某借款,理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借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求偿还借款的主张审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审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