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26
2011年3月30日,原告王明凤诉与被告汪继端离婚纠纷一案在镇雄县法院罗坎中心法庭尘埃落定。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王明凤诉求离婚、被告汪继端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均由原告负责抚养;三、原告放弃分割长子的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欠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1985年11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子四女。因子女多,负担重,家庭处于极端贫困状态。双方时因家庭琐事吵打。因生活窘迫,2003年10月原告携带四个女孩外出打工,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6年,被告因病致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双侧髋臼受浸,活动功能完全丧失,右上肢因伤致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移位、呈角、骨不连致右手活动功能丧失。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屋漏还遭连夜雨。2010年12月14日,儿子汪宗喜不幸因工伤死亡,共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合计38万元。原告得知此消息后要求与被告平均分割。2011年1月28日,经村民组长调解,被告分给原告2万元。2011年3月15日,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上述款项17万元。审理中,通过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疏导,释理,为双方的纷争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