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7-23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因误伤朱某造成的损失17800元。
2012年12月18日,朱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到修理厂维修,因修车师傅张某一个人无法完成,于是请朱某帮忙用修理工具稳住铁销,张某用锤击打铁销的过程中铁屑飞入朱某的左眼球造成朱某九级伤残。后双方因协商未果,向本院诉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将车交由张某修理的行为属于承揽关系,而张某请朱某帮忙用工具稳住铁销的行为,使原、被告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朱某帮工,其应当承担朱某因帮工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通过释法析理,明确责任,亮明法律底线等方法,最终使张某纠正了错误认识,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双方达成了以上协议。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