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时走得很潇洒,头也不回地奔向了外面精彩的世界,憧憬着未来的海阔天空,并感叹终于走出了“婚姻”的禁锢。但与子女的亲情及抚养义务是无法割舍掉的,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抚养的责任和义务,离婚也好、分手也罢,都不能推卸。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芒部中心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中母亲表示不愿承担对三子女的抚养义务,经法庭调解,达成了协议。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1992年农历的正月未经人介绍双方就认识订婚,同年的2月就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从未办理过结婚证,1993年10月20日生育了长女宋大某(已出嫁),1997年7月19日生育长子小文(化名),2001年7月29日生育次女小玉(化名),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两人的感情不合,遂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作为三个子女的母亲李某,首先表态的是她不愿意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并且也不支付抚养费,以至双方闹成僵局,后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悉心给李某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李某同意私下自行协商子女的抚养费让步,双方达成了所生子女小文和小玉由宋某负责抚养的协议。
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眼前人,也许两个人分开很容易,但给孩子留下的伤痛确实不可弥补的。三分力建城,却需七分心思来修补,婚姻这座江山打下来容易,坚守更难,在俩人作出决定以前,能考虑子女的感受,或许会是另外一种结果。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