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2-13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五德中心人民法庭执行和解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006年7月14日,文某与顾某等小孩在五德集镇上玩耍,追逐中文某逗钟正才家喂养的狗,便被狗咬伤。文某受伤后,向人民法院诉求解决。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镇民初字第496号判决书判决钟正才赔偿文某各种损失29373元,并承担诉讼费765元。钟正才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07)镇民初字第496号判决不服,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钟正才认为原告被狗咬伤,原告存在重大过错,且原告的父母监护不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文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对立情绪严重,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没有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推心置腹地开导。一番话让被执行人深受感动,他动情地说:“我实在没有想到,法官能设身处地替我着想,这个钱,我赔。只是我现在家庭困难,没有现金,我愿意用我所有的冰柜、沙发和饲养的五头猪折价赔偿,不够的我挣钱以后再赔偿……”。执行法官做通被执行人的工作后,随即做申请人的工作,申请人表示谅解被执行人,对30123元的执行款项只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5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随之四处借钱赔偿了申请人。一起因狗惹的纠纷得以圆满执结,近邻因纠纷执行和解而消除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