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26
原告游贵炯诉与被告杨光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历时三年终于在镇雄县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落下帷幕。2011年4月8日,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杨光友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6800元,且当庭兑现。
被告杨光友喂养一匹孽马。2009年7月6日,其牵着该马在原告游贵炯回家的路上放牧。当原告走靠近该马时,被马一“飞腿”踢伤左眼。经昆明医学院伤检结论为:游贵炯因外伤致左眼失明。住该院医治花去医疗费16000余元。医疗终结后,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回家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后,请求村委会、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2011年3月12日,原告遂向镇雄法院诉求被告赔偿,
审理中,被告杨光友认为马是畜生,且生性不好,原告不应靠近它。其与原告一无冤,二无仇,不是其唤马踢瞎原告的眼睛,与其无关。通过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法理,耐心疏导,在被告到庭参加旁听的亲戚、朋友的劝解、帮助下,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并当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