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1-19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彩礼返还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思学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思学与被告王永香于2006年正月经余天润介绍订婚,婚约期间,原告分多次送给被告家现金人民币共计7500元,礼物折币1980元,结婚花去费用940元。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3月17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孩。2010年初,王永香起诉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一、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孩杨宗丹由杨思学负责抚养;二、王永香婚前财产(嫁妆)折抵子女抚养费归杨思学所有;三、原、被告同居期间所修建位于罗坎镇落尾村大坎村民组三立三间砖混结构墙体归杨思学所有。2010年7月15日,杨思学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婚姻,以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标志。实践中,很多人在一起成就“夫妻”关系而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被告属同居关系,对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本应支持,但原、被告同居时间较长,已生育子女,且在原、被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被告婚前财产都归本案原告所有,应视为对其彩礼的补偿,故对其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杨思学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