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产生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就视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
作者: 发布于:2014-05-04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纠纷产生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视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纠纷产生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
村民胡某因建房需要,从2012年冬天起多次到个体户李某处赊购钢筋水泥等建材,偿还部分款项后尚差欠价款22801.52元,双方对付款履行问题作了约定。后因胡某没有按约支付价款,双方纠纷,于2013年9月6日在果珠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对胡某所欠李洪俊的22801.52元,由胡当面先偿付5000元,余下的17801.52元,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甲方。逾期不还,则按月利息3%标准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利息。协议签订后,胡某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李某遂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果珠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被告支付价款的时间及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协议,对双方均产生拘束力。原告按约定交付了钢筋水泥等标的物,被告理应按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约,按约定的数额及期限支付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钢筋水泥价款22801.52元的主张成立。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支付价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也成立。但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超出法律保护的范畴,法院只保护其合法利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胡某给付原告李某钢筋水泥价款人民币22801.5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