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诉求“离婚” 法官释明权利义务调解结案
作者: 发布于:2014-03-26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由于法官及时主动释明双方的法律关系,耐心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促使原告李某和被告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于1992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农历二月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育有两个子女。近几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打,原告便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芒部中心法庭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原告李某生于1977年10月12日,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还不足法定婚龄(即结婚时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作为本案案由。庭审中,被告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对双方的关系作了诉讼释明,引导被告认识到,他们存续了二十多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