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28
今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黄先翠诉刘道平(又名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刘道平在10日内偿还黄先翠借款2800元。
2009年农历六月初三日,刘道平刘道平(又名刘平)出具借条向黄先翠黄先翠借款2800元。借款后,刘道平未按期归还借款,黄先翠诉求刘道平偿还借款。
庭审中,刘道平辩称其不是刘平,借条上借款人出的签名是刘平,该借条不是其出具,其跟黄先翠只借过2800元,已经偿还了。
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翠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刘道平否认是其向黄先翠出具,就应对借款人处的签名不是其书写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法院告知刘道平应提供字迹鉴定样本并交纳鉴定费,对借款人处的签名是否是其书写进行鉴定。刘道平当庭提供字迹鉴定样本,但在法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用,刘道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借款人处的签名虽是刘平,但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和刘道平当庭陈述的一致,且证人证言证实刘平就是刘道平,故法院对该借条予以采信。遂判决刘道平10内偿还黄先翠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