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6-07
被告人付统系镇雄县泼机镇李官营村付家院子村民组村民。近日,镇雄法院以被告人付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10月11日晚上8时许,因堵车被告人付统为通行和张瑞才发生口角。待张瑞才骑摩托车到泼机街上,被告人付统便持木方将张瑞才的头部、腰部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瑞才的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付统近亲属付苹代其赔偿被害人张瑞才医疗等费人民币26018元,张瑞才要求对被告人付统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张瑞才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鉴于被告人近亲属付萍代被告人付统积极对被害人张瑞才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张瑞才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故意伤害罪是刑法分则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罪一章中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重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驾驶摩托车赶路的人,堵车和理应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但因大家都急于通行,被告人在无法往前赶路时,辱骂了被害人,被害人积极回应时,被被告人中途拦路伤害,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