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3-26
儿子擅自将以父亲名义修建的房屋买给他人,父亲反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儿子擅自出卖房屋的协议无效,要求返还房屋。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4日,被告聂某未经其父的同意,将以原告父亲的名义修建的房屋出卖给被告谢某。约定被告聂某的全部房屋及其父亲的房产和自己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卖与被告谢某;房子的买卖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总金额为27000元;土地包括包产地、自留地,荒山地不包括杉秧地。协议签订后,被告谢某给付被告聂某转让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某将房屋及土地交付被告谢某使用。原告知情后提出被告聂某无权处分其房屋,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房屋,赔偿原告租金等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聂某未经其父同意,将以其父的名义修建的房屋出卖给被告谢某。原告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房屋,赔偿原告租金等损失,根据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对原告请求二被告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