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21
今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原告王开友、许定良、王青贵与被告唐兴贵、唐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方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2年,被告唐兴贵承包镇雄至雨K205+844.81-K208+232.45路段的油路工程后,将部分路沿、挡土墙转包给原告方施工,双方因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三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完工程款诉求法院解决。庭审中告知三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差欠工程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就应提供证据证明所做工程应得的工程款。要证明应得工程款,就应举证证明所作工程的数量及单价。原告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经再次给予原告方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期限届满,原告方不能再收集相关的证据。故三原告方诉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王开友、许定良、王青贵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