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28
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为人子女者应尽的基本义务。但却有人宁愿以身试法。
2008年10月8日邓呈秀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肖科敏给付赡养费,在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肖科敏每月给付邓呈秀赡养费150元,并每月供给邓呈秀240个蜂窝煤。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肖科敏拒不履行。邓呈秀遂向镇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6月30日,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肖科敏给付了900元赡养费后一直拒绝给付,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执行,但其均见到法院的人或者是车辆就躲开了,执行法官也无法查找其下落,致使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生活无依无靠,晚景凄凉。同时也导致法院的威信在当地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生活困难,也为了解决这类案件在当地带来的影响,执行法官对周围群众走访后,发现肖科敏在当地口碑极坏,可以通过群众查明他的行踪后通知执行法官前往执行。
2011年3月1日,肖科敏的姐姐打电话到法院称肖科敏在家,并没有出门的打算。执行法官随即赶到肖科敏家中将其找到。在随后的问话中,肖科敏仍态度强硬,执行法官考虑到该案影响极坏,且其态度一直不端正,遂经请示后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2011年3月3日,肖科敏家属将应给付的款项及肖科敏在拘留所写下的悔过书一并交到法院,肖科敏明确表示以后将按时给付赡养费,希望法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之后,执行法官根据肖科敏的表现,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