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14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倪贵英系重庆市大足县珠溪乡小滩村村民,因两个子女就读大学,于2008年5月到镇雄县城承租杨自珍、简长翰的私有房加工爆米花。2010年7月11日晚,年逾古稀的杨自珍点燃卧室内的佛灯,不慎引起火灾,焚毁倪贵英用于加工的大量粮食及机器等财物。事故发生后,镇雄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经现场勘查,于同年8月2日作出了镇公消认字(2010)第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系杨自珍引发。由于当事者对赔偿事宜产生争执, 2011年3月3日倪贵英则一纸诉状将杨自珍及其老伴简长翰告上法庭。审理中,经法院悉心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杨自珍、简长翰一次性共同赔偿倪贵英损失人民币14000元。
受害人倪贵英当庭领取赔款,满面愁云,顿然消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