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26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发生后通过恰当手段将矛盾化解,避免双方当事人争议扩大的社会。镇雄县人民法院芒部中心人民法庭为促进社会和谐,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二原告诉称,2009年8月13日,我们夫妻俩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材料,我们为他打造家具,合同履行期间生活自理,履行期限从即日起至同年农历腊月27日止,工资按记件算,保底工资为10000.000元,超过10000.00元以11000.00元计算,我们按合同履行期满后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不但不给,反而与其子将原告陈打伤。现在我们诉求判令被告给付我们的工资10000.00元。被告辩称,2009年8月13日,二原告与我签订合同为我打造家具是事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他们没有按合同要求做完,只为我做了将近3个月左右的时间,做的各种家具计算得工资5690元,我已完全支付给原告王潇,对此我有记账清单为凭。二原告对被告提举的记账清单质证认为,被告没有给付我们工资,该证据上没有我们的签名和手印,这是被告自己草拟的。
通过庭审后,办案法官确认本案焦点是:二原告是否按合同履行完毕,被告是否支付二原告工资。结合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办案法官暗暗下定决心调解此案。调解当天上午9时,办案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时,首先对被告指明:二原告按与你签订的合同已实际为你做工3个月左右,你自己计算二原告应得工资5690元,针对你提供的记账清单上没有二原告的签名和手印,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该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你已付工资的主张,你自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经过办案法官耐心说服、明法析理的调解,12时许,办案法官温和的态度与耐心的劝说深深打动了被告,被告当场表示愿支付二原告工资5690元即可调解此案,至此,办案法官看到了调解该案的希望,但是原告方不同意。午饭后,办案法官放弃午休,对原告方指明:你们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按期履行完合同的情况及已为被告打造家具的品名、数量,其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后原告方表示只要被告心存,就可以作让步,于是办案法官继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这次调解,办案法官再次从法律、法理、情理和调解意向等方面剥茧抽丝,一步步展开,既有春风化雨般的安抚,又有亦疾亦徐式的引导。在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定于20011年7月16日前给付二原告工资共计人民币569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