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7-01
法院判决是否离婚唯一的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与起诉次数无关,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件,秦某虽然第三次起诉离婚,但无法证明与妻子龙某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秦某诉称,我与龙美是同一学校教师,于2008年5月开始恋爱,同年7月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便草率地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一男孩。我们婚后由于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发生吵打,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一次经法庭主持调解和好,一次我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我与龙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和好无望,请求判决我们离婚,并将孩子判归我抚养。
法庭审理过程中,秦某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曾两次向法院诉求离婚。龙某对秦某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但表示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并且现在孩子还小,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秦某与龙某于2008年7月后又于2009年5月19日生育了孩子,说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秦光虽然两次诉求离婚,但均经法庭主持调解和好或自行撤诉,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反而说明其诉求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只要双方珍惜感情,消除隔阂,多从孩子的健康成长方面着想,共同经营家庭,是能够和好如初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