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1-04
县法院在长期的刑事审判中,积极探索刑附民调解模式,总结出“五四三”调解模式,即“五个到位”、“四个结合”、“三个原则”,受到当事双方的一致好评,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1-10月,该院共受理刑附民案件31件,调解结案23件,兑现标的额90万余元。
“五个到位”:思想认识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认识到刑附民调解兑现有利于解决受害人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化解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和积怨,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时机把握到位。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时,附民原告和被告人有调解愿望的立即调解,庭审后有调解愿望的及时组织双方调解;法律释明到位。既对被告人释明积极赔偿后能争取法律宽大处理,也让被害人了解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和执行风险,避免受害人满天要价导致调解破裂;调查了解到位。充分了解被告人经济状况、赔付心理和能力以及被害人要求,寻找调解工作最佳结合点;赔偿协议审查到位。审查被告人和附民原告人达成协议是否自愿,是否存在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个结合”:庭审调解和庭后调解相结合。当事双方有调解愿望,但庭审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庭审后继续做调解工作;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相结合。当事人之间面对面调解不成时,暂时休庭对当事双方做工作,力促被害人真心实意接受赔偿;法官主导调解和借助外力调解相结合。积极邀请有助于促成调解的案外人参加调解,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法理调解和情理调解相结合。在一些伤害案件中,即依法调解,同时亦依情调解。
“三个原则”:依法自愿原则。调解中依照相关法律,在法律允许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公正、效率”原则。调解中保证公正,同时兼顾效率,对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及时判决;被告人和附民原告人地位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