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王昌全诉称,2007年3月20日,被告常程向其借款50000元。经催收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80000元。
审理中,镇雄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王昌全提供的被告常程的住址,查无此人,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交的被告住址不正确,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遂根据该规定,作出了裁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就是要能找到原告所起诉的确定的诉讼当事人,要求被告身份信息准确,住址祥细确定,以便法院能够查找到该当事人并送达法律文书。对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因为被告身份不明确、地址不祥细,法院就无法找到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被告”因而无法应诉,案件无法办理。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司法为民,对没有明确的被告之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首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院出于无奈,不得已而为之,对此,需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