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年逾五旬的李增华从县人民法院法官手中领到了为自己维权的判决。
法院判决宣布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李增华是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农妇。2005年3月其受中铁十六局集团镇雄县城西环路工程项目经理部雇请,来镇打工。2010年6月22日下午,镇雄县建华医院驾驶员王昌菊驾驶的云C53540号救护车途经县城朝阳路段时,将李增华撞伤致8级伤残。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昌菊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昌菊驾驶的该车于2009年6月25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镇雄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种种原因,李增华伤后在索赔过程中其未及时得到赔偿。为此,李增华遂以驾驶员王昌菊、镇雄县建华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限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为被告,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昌菊驾驶镇雄县建华医院所有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全责撞伤李增华,但肇事车辆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镇雄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事实成立,故李增华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应根据相关规定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由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李增华虽系农村居民,但其到镇雄县城打工,并已居住、生活多年,根据相关规定,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损失应予支持。结合我县居民生活实际,法院作出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责任公司镇雄支公司赔偿李增华损失133557元、驳回李增华对被告王昌菊、镇雄县建华医院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