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14
要想真正的化解社会矛盾,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升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执法形象,法官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必须耐心细致地把“判后答疑”工作做好、做到位,不能“一判了之”。
2010 年11月30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常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等费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近日,被告常某拄着拐杖前来镇雄县人民法院芒部中心人民法庭称其对判决不服,将要与原告李某诉讼到底。
承办法官经耐心倾听其陈述,原来他是对本案中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均无异议,只是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纳,其心里不平衡。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原、被告诉辩事由及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从证据的认证,事实的认定,判决的理由等方面与被告常某促膝交谈,并阐述了法院没有采纳其部分主张的理由。并针对原、被告属于昔日好友又属团邻的实际,从情理方面启发引导被告常某要息事宁人,以和为贵,要以和谐相处心态对待本案,不应长期纠缠。被告常某终于被承办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心为民的思想及行为所感动,心悦诚服,表示服判息诉,并定期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